第四章 工作档案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3-05-02
浏览数:
   分享到:
中心工作档案是指导老师和管理人员从事教学和管理所留下来的历史记录和经验总结,是教学质量评估的重要依据。因此,中心的工作档案管理应经常化、制度化,为教学更好地服务。
第十六条 中心指定专人负责档案材料收集,个人不得长期保存作为私有。
第十七条 中心档案管理要求:按照临床技能教学各个项目分类进行归档,统一保管,对于重要的档案目录要求有电子版和文字材料两份档案存档。
第十八条 中心档案材料的内容:中心各项制度、教学管理文件、教学记录、设备的使用说明、各种考核资料、实验室安全检查资料等。
第十九条 中心负责人定期检查档案管理。